
社交电商很早之间就有提出,但直到去年拼多多的成功才让社交电商火爆起来,那社交电商这个行业有相应的规范吗?其实2017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就曾提交《社交电商经营规范》标准内容,直到近日,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公布了《社交电商经营规范》内容并征求意见稿。
以下是《社交电商经营规范》的全文内容:
引 言
社交电商是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重要形式之一。根据国家《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地方电子商务和经济发展情况,强化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交网络发挥内容、创意及用户关系优势,建立健康规范的社交电商发展模式,实现电子商务产业链共治共建共享的健康生态。
本规范旨在建立社交电商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加快创建社交电商发展的新秩序。促进社交电商规范安全发展,净化互联网购物环境,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交电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落实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夯实行业自律基础,界定相关主体的责任。加快建设社交电商信息基础设施,健全社交电商发展支撑体系。本规范针对社交电商开展过程中的交易功能开发或接入、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入驻、商品或服务信息的管理、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的监督、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等主要环节,围绕社交电商经营者、社交电商交易平台及社交电商服务商编写,原则如下:
——针对行为制定规范:针对社交电商售前、售中、售后各个阶段的主要经营行为编写本规范,围绕社交电商经营者、社交电商交易平台、社交电商服务商等角色,力求做到分模块、分功能、分责任管理,即在社交电商交易形成过程中提供与交易直接相关功能的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不提供功能的除其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外,不承担责任。
——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基于社交电商经营特点展开,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完成内容编写,并具备符合互联网发展特征的创新要求。
——以大数据为基础形成管理体系:倡导社交电商全生命周期以大数据为基础进行有效的记录、
存储和保护,建立可追溯、可衡量、可协同的规范化管理体系。
——建设社交电商线上线下融合体系:倡导政府、企业、服务者、第三方机构、用户共同建设社
交电商命运共同体,遵循线上和线下一致性原则,形成行业共治。
社交电商经营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社交电商的相关定义和社交电商经营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交电商基本要求、电子支付、快递物流服务、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责任和多方共建共治机制等。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交电商经营活动。
本规范不适用于涉及金融类产品内容方面的服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社交电商 social e-commerce
社交电商是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从事商品交易或服务提供的经营活动,涵盖信息展示、支付结算以及快递物流等电子商务全过程,是新型电子商务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目前社交电商的主要表现形态包括社群电商化、电子商务社交化及传统企业社交电商化三个方向。社群电商化主要包括平台开店型社交电商、代理分销型社交电商、拼团型社交电商、视频直播型社交电商及内容粉丝型社交电商等创新形式。
2.2 社交电商经营者social e-commerce operator
从事社交电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在社交电商交易平台内直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自建社交电商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或接入社交电商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等。
2.3 社交电商交易平台 social e-commerce trading platform
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在社交电商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交易信息发布、商品服务信息检索、交易合同订立、售后维权、投诉举报等与交易直接相关的一项或多项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4 社交电商服务商 social e-commerce service provider
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为社交电商经营者提供系统开发、平台接入、信息和广告推广、会议服务、信用评价、支付结算、快递物流、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一项或多项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若服务商提供服务的商业目的并非专门用以社交电商服务,但社交电商经营者利用其服务开展商品信息发布及相关商品交易活动的,则在该类商品经营活动中,相关服务商构成社交电商服务商地位。
3 基本原则
3.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社交电商经营者、社交电商交易平台及社交电商服务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监督。
3.2 从事社交电商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4 社交电商基本要求
4.1 经营主体登记
4.1.1 社交电商经营者中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4.1.2 社交电商经营者中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社交电商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社交电商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授权社交电商交易平台统一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4.2 商品与服务
4.2.1 社交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4.2.2 社交电商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军火/军械及其配件;
——警用/军用物品;
——管制刀具;
——考古文物及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人体器官;
——赌博用具;
——偷盗/走私/抢劫/抢夺物品;
——带有攻击性的种族主义或反宗教信仰的物品;
——毒品;
——正在流通的股票、债券、证券、抵押品和相关凭证;
——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等相关制品;
——反动、色情及迷信音像制品;
——其他物品。
4.2.3 社交电商经营者提供商品与服务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4.2.3.1 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不得经营的特殊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药品经营;
——食品经营;
——出版物经营;
——血液制品的经营;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种畜禽生产经营;
——煤炭经营;
——烟草经营;
——文物经营;
——民用枪支制造、配售;
——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
——食盐经营;
——特种设备;
——其他物品。
4.2.3.2 严禁传销。本规范所称传销,是指《禁止传销条例》中所规定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4.2.3.3 严禁非法集资。本规范所指非法集资,是指《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4.2.3.4 严格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规避资质开展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形式。
4.3 商品信息与广告
4.3.1 商品展示与信息发布是指以文字、图片、视频或其他形象的方式将商品的全貌、性能、材质、特点等展示出来,以便消费者进行鉴别、挑选,并以此吸引消费者,引起消费者购买兴趣服务。社交电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口碑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4.3.1.1 社交电商经营者发布的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描述、售卖、价格信息等应当真实、全面、准确。
4.3.1.2 为社交电商经营者提供信息发布的社交电商交易平台或相关社交电商服务商,应加强对其社交电商经营者发布的信息进行管理,发现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信息拦截、阻断、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3.2 广告宣传
4.3.2.1 社交电商经营者直接或间接的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其他涉及广告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4.3.2.2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4.3.2.3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3.2.4 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社交电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4.3.2.5 社交电商经营者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4.3.2.6 广告内容准则:
4.3.2.6.1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4.3.2.6.2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3.2.7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4.3.2.8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4.3.2.9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4.3.2.10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社交电商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4.3.2.11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4.3.2.12 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与广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4.4 电子合同
4.4.1 社交电商交易活动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4.4.2 社交电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自愿、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社交电商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