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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微商售假应从多方维权

作者:创始人 日期:2020-06-12 人气:942

  当下,手机微信使用者众。据统计,至2014年底,我国微信月活跃用户已经超过5亿,全国平均每3个人中,就有1人在使用微信。目前微信已发展了800多万公众账号,这些账号中,众多名牌服饰的官方微店也如雨后春笋,类似的微店已达2000万家,使2015年成为微商的爆发年。

  然而,尽管微信给现代社会带来的益处不言而喻,但微信朋友圈营销即“微商”,由于充斥了假劣商品,且存在诸多法律空白,使消费者难以维权,有苦难言。

  为什么消费者容易在朋友圈里买到假劣商品呢?笔者认为,很关键的一点是,微信朋友圈卖的不是商品而是人品。消费者看重的是朋友情谊,是不是假劣商品则被忽略了,这就给伪劣产品提供了市场。

  更要命的是,消费者如果在实体店铺或电商平台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到工商局或质监部门投诉。如找不到生产者,可先向商场或电商索要赔偿,商家要承担假一赔三的责任。但对于没有经营执照、固定营业场所且没有发票的微商,由于并非是电商平台,很难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消费者又该怎样投诉?有关部门又应怎样保障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建议:从购买者讲,对经工商注册的实体经营者通过微信进行销售或虽未经工商注册但通过第三方微商平台进行商品推广及销售的伪劣商品,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而对未经工商注册的个体直接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或通过微信进行代购的伪劣商品,因其售卖者不具有消法中关于“经营者”的属性,故不能根据消法进行维权,但可依《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进行诉讼。

  购买者最好与卖家交易前签订书面协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到伪劣商品后应当即时保存样品及交易证据,比如微信对话记录等,必要时对证据进行公证,对问题商品进行检验和鉴定,及时向食品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配合相关机关调查取证,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对转发刷屏者,其微信平台如果系第三方交易平台,消费者则应投诉该平台的连带法律责任。

  从立法部门讲,由于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针对微商营销的相关法规滞后缺失,形成监管真空地带,部分营销行为游走在监管之外。应通过立法尽快填补微信营销相关法律空白,使消费者有法可依,最大限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也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微商售假的责任方从重处罚。

  从微信平台运营商讲,不能只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否则伤害的不只是消费者,还有公共平台的公信力与生命力。微信运营商应切实负起自身责任,出台更多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规则体系,加强监督与管理,如通过设立举报平台等,对微商售假该惩处的惩处、该封号的封号,彻底铲除微信售假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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