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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伟锋:“微商”市场急需监管

作者:创始人 日期:2020-06-12 人气:1097

  伴随着“微信”等社交工具的广泛使用,“朋友圈”渐渐沦为“微商”横行的天地。而“微商”——在成为一个时髦名词后,也标志着一个暂时无监管商业主体的形成。

  相信有很多人都与笔者有相似的经历,朋友在“微信”中留言:免费领取口红了。在其“朋友圈”分享:某媒体唯一专访的高科技口红!全球首款“固态液体”口红,邀请免费体验滋润的极限。产品的领取流程很简单,只要你将以上信息转发到朋友圈,并加上“是真的哦”,就可以联系商家填写收货地址,并注明邮费16元。

  但事实上,很多市民转发信息后收到的根本就是假货,有的甚至连假货都没收到,白白掏了邮费。而“微商”如此“贴心”的宣传手段,事实上极具误导性。很多朋友只是随手一转发,却不经意间帮其做了“免费”宣传,利用的恰好就是你在朋友中的个人信誉。

  而且,根据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由此可知,发布此信息“微商”的这种营销方式已经构成了欺诈。首先,其以“免费体验”的噱头利用了部分“微信”用户帮其宣传。其次,转发的用户也确实没有收到相应产品,或收到了假货。

  而对于这种欺诈行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按照规定,此“微商”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并接受停业整顿等相应处罚,但谁来处罚?答案几乎无人。

  事实上,此“微商”的运营模式,是时下最为流行的销售宣传模式。节约成本、宣传范围广,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让很多商家都不惜“以身犯险”,都想抢险在用户数量已突破5亿人次的“微信”平台抢占一块高地。但关注度、活跃度如此高的市场却几近无人监管。

  “微商”市场中销售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的局面,仅仅靠“微信”背后的一家或几家运营商来监管是不够的。面对时下消费市场如此迅速、显著的变化,相关部门应该与时俱进,针对存在的问题随时调整工作方法,对“微商”等网络销售商进行相应的监管;及时受理“微商”欺诈等网络欺诈行为投诉,开通专项受理渠道;方便消费者,鼓励消费者维权,规范“微商”和其他网络购物市场;而不是故步自封,总是姗姗来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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