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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订购美睫服务致角膜受伤,法院判App方连带赔偿

作者:创始人 日期:2020-06-12 人气:3804

  消费者通过手机App平台订购美睫毛服务,导致眼部受伤。法院判提供服务的美容师承担赔偿,App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日前,上海徐汇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新类型的侵权案件。

  美睫服务不当造成眼角膜受损

  2014年10月21日,在外企工作、20多岁的刘小姐,通过手机上的某App应用软件预订了美睫服务,并支付了248元的服务费。

  次日晚上19时20分,美容师Kerry按约上门来到了她的住所。大约过了一个半小时,当美容师完成服务后,刘小姐当即表示双眼不适,眼睑红肿疼痛,但美容师表示这类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待胶水变干后即可好转。然而刘小姐的情况却逐渐加重。

  2014年10月24日,情况不见好转的刘小姐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化学刺激所致结膜炎、眼组织严重充血。没过几天,她的病情更加严重,再次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双眼结膜充血、角膜上皮点状脱落。

  App是否担责成争论焦点

  眼睛受伤的刘小姐多次与美容师以及该软件公司进行沟通,由于双方之间关于赔偿数额的心理差距过大,最终没有任何结果。刘小姐一怒之下将该公司和美容师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余元。

  她认为,美容师Kerry是公司的雇员,美容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其人身损害,软件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软件公司辩称,其自身是O2O服务平台,只提供居间服务,并不提供上门美甲美睫服务,与美甲师不存在雇佣关系。同时,该公司免责声明称,不对服务提供者在平台上提供的服务负责,也不为其服务提供任何担保,如有纠纷由双方自行处置。而美甲师则拒绝出庭。

  法官:公司免责声明对消费者不公

  案件到了陈强法官陈强手里,这一新类型的案件引发了他的思考。美甲师因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害已经确定无疑,但该APP平台究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陈强上网搜索此类APP平台的运营模式,并亲自下载安装了解软件详情,还组织法官助理就此案件进行探讨。

  经过审理,法官陈强最终认定该公司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因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风险而无效,并判决美容师赔偿刘小姐各项费用合计2万余元。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该公司需在上述赔偿款的30%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陈强说,这是一起新类型案件,APP平台提供了手艺人的信息供消费者选择。首先,平台既然盈利,就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不能仅仅审核其身份信息,而且要审核其服务资质;其次,相比传统服务手段,该平台上的手艺人无固定服务场所,一旦有侵权行为发生,消费者维权会更加困难。APP软件公司如果不承担责任则对消费者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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